*
*
H首頁 > 服務內容 > 學生實習
學生實習
2020/06/09中華民國腦性麻痺協會大專院校實習生召募辦法
  • 中華民國腦性麻痺協會大專院校實習生召募辦法

    一、宗旨:
    (一)、提供實務實習機會,讓各大專院校在學學生瞭解社會福利組織應擔任之任務及角色。
    (二)、讓實習學生瞭解本會各項服務工作內容。
    (三)、促使實習學生瞭解實務工作,以期理論與實務的印證,並提高實習學生對服務之興趣,進而作為社會福利服務工作上之儲備人才。
     
    二、實習類別:
    (一)、暑期實習:實習六週,每週至少出席五個工作天,總時數不得低於 240 小時。
    (二)、期中實習:實習十四週,每週至少出席一個工作天,總時數不得低於 120 小時。
    (三)、研究生專案實習:實習期間及方式由實習督導個別訂定。
     
    三、實習資格:
    (一)、暑期/期中實習
    1.各大專院校系所三年級以上之在學學生。
    2.對身心障礙服務工作具興趣與熱忱,能遵守本會規定者。
    (二)、研究生專案實習:
    1.各大專院校研究所以上之在學學生。
    2.能獨立提出研究專案實習計畫者。

    四、申請及甄選程序:
    (一)、由本會每年評估各單位人力,提供定額之實習名額統一公佈於官網,請自行上中華民國腦性麻痺協會官網查詢(首頁→服務內容→ 學生實習)。
    (二)、申請暑期/期中及研究生專案實習學生,由學校系所推薦,以公文統一向本會提出實習申請。學生必須繳交個人履歷表(含照片)、自傳、實習計畫、成績單等相關資料。(自傳內容應包括基本資料、家庭背景、求學過程、社團或志願服務經驗;實習計畫應包括實習動機、對自我與機構的期待、實習區域等。)
    (三)、申請時間:(郵戳為憑,逾期恕不受理)
    1.暑期實習於每年 3/15 截止。
    2.期中實習:
    (1)上學期實習於每年 5/15 截止。
    (2)下學期實習於每年 11/15 截止。
    3.研究生專案實習:申請時間原則上同期中實習,但可由實習督導彈性調  整之。
    (四)、申請與聯絡方式:
    暑期/期中/研究生專案實習之申請文件,統一寄至本會,地址:11268臺北市北投區大業路166號5樓
    收件者:中華民國腦性麻痺協會 (註明實習申請資料)
    電話:(02)02-2892-6222#205 廖先生
    傳真:(02)2891-1389
    電子信箱:cp.cpfamily@gmail.com
    (五)、甄選程序:
    1.申請資料經本會書面審核通過後將安排面試。
    2.由預定實習督導聯絡實習申請人安排面試。
    3.經本會以公文通知錄取者始取得實習資格。

    五、實習地點:
     中華民國腦性麻痺協會及其經營管理之機構。

    六、實習內容:
    (一)、瞭解本會組織體系及功能。
    (二)、瞭解機構內各工作人員之業務範疇與相關資源的運用。
    (三)、實際參與內容主由督導與實習生共同討論訂定之。

    七、實習學生須知:
    (一)、應遵守本會工作規定與工作倫理守則。
    (二)、應接受機構與督導指導。
    (三)、願意遵守本會工作時間(上午八點半到下午五點半)準時簽到,不得遲到、早退或無故缺席,如無故缺席超過三次,本會將通知校方取消實習生實習資格。
    (四)、學生因實習內容需要配合加班者,需事先徵得督導同意後以補休方式補償或加班時數列入實習時數計算。
    (五)、若有事請假需事先徵得督導同意,並於事後補足實習時數。
    (六)、學生應自行負擔往返機構之交通與食宿費用。
    (七)、需注意服裝儀容整齊清潔。
    (八)、未經同意,不得隨意翻閱、攜出或自行影印、存取機構資料,若經同意需影印則需自行付費。
    (九)、上班時間不得從事私人活動、不得使用辦公室設備處理私人事務。
    (十)、應注重電話禮儀、注意辦公室清潔與秩序、愛惜使用本會公物設備。
    (十一)、應與督導、機構其他工作人員、志工維持和諧關係。
    (十二)、應保持自動自發精神,主動積極學習,達成實習進度與效果。
    (十三)、應重視人的價值並注意文化差異,協助服務對象解決問題並增加其解決問題能力。
    (十四)、個案紀錄不得以任何理由攜出辦公室,並負保密之責。服務對象基本資料不可置入實習成果報告,訪視紀錄或方案執行計畫與報告等需將任何呈現個案相關資料部分刪除後,始得放置於實習成果報告。
    (十五)、實習期間遇有疑問或困難,應與督導溝通討論或報告,不得危害機構與服務對象權益。
    (十六)、實習作業應依督導規定準時繳交。
    (十七)、學生在實習結束前應填寫實習意見回饋表調查問卷,協助本會實習制度修訂參考,未回覆調查問卷者,將延後或不予核發給實習証明。
    (十八)、實習結束時,應提供必要之個人資料,作為核發實習證明之用。
    (十九)、實習結束時,應辦理相關手續,歸還書籍等,如有損壞或遺失,應負賠償責任。
    (二十) 學生如未能遵守實習學生須知規定,本會得與校方聯繫,視情形決定是否終止該生實習,且不予核發實習成績及實習證書。

    八、實習成績評量:
    (一)、以各項紀錄、報告繳交狀況及平日學習狀況、言行、能力為評量依據。
    (二)、成績評定內容-
    1.學習態度:學習動機、態度主動積極性、對督導功能之運用,瞭解個人能力與限制,具開放性的學習態度與精神。
    2.專業與團隊精神:專業服務熱忱及團隊精神,具有與其他人協調合作的能力與意願。
    3.專業關係建立:與本會之服務對象、工作人員關係建立。
    4.專業知識與技術運用:對專業理論、專業技術、專業關係及社會資源認識與運用的能力。

    九、實習時數計算作業:
    (一)、依據出缺勤紀錄確實統計實習總時數。
    (二)、超過約定時數的部份,請與督導確認是否列入實習時數計算,或轉為志願服務的時數登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