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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
03
志工本人或運用單位於105/11/1起可"線上申請"志工榮譽證訊息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將自105年11月1日(周二)起受理線上申請榮譽卡,本市志願服務榮譽卡申請流程調整如下: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或志工本人魚線上填妥申請資料,經本市志願服務推廣中心初審,及本局複審後,
符合資格者逕從系統產製榮譽卡電子檔後寄發(免附公文),並於系統上寄出榮譽卡電子檔。
 

志願服務榮譽卡線上申請相關注意事項及表單下載網址
http://www.dosw.gov.taipei/ct.asp?xItem=87715000&ctNode=74031&mp=107001



線上申請注意事項
 
業務聯絡窗口李小姐傳真號碼02-23639646
聯絡電話02-23023993
地址10855臺北市萬華區艋舺大道303號 
洽辦單位臺北市志願服務推廣中心
服務內容說明
 一、申請方式:各志願服務運用單位請至台北市社會局志工登錄中心http://member.cv101.org.tw/ 線上申請。(請參考下方附件說明之臺北市志願服務榮譽卡申請流程圖(105年10月版)
※105年10月仍受理紙本申請,本市志願服務推廣中心將於初審階段輔導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改採線上申請。
※自105年10月起本市志願服務榮譽卡格式將由人工製卡調整為系統印卡,並調整格式加入QR Code(另加市徽浮水印防偽)。
 
 二、申請資格:
1.志工服務年資滿三年,且服務時數達三百小時以上者。
2.志願服務榮譽卡使用期限三年,期限屆滿後得檢具相關文件重新申請;其服務年資及服務時數不得重複計算。
3.申請志願服務榮譽卡時應具有志工身分。
 
 三、憑卡優惠方式
1.志工憑卡可免費或優惠進入全國部分文教休閒場所、風景區(詳見優惠場所一覽表)。
2.志工需本人憑志願服務榮譽卡進入各場所始可享有免費或優惠措施。志願服務榮譽卡使用期限為3年,每張卡均加貼持卡人照片並註明有效期限,期限屆滿後,志工得檢具相關文件向各縣市主管機關重新申請。
 
服務對象
一、本市各機關、機構、學校、法人或立案團體所屬志工
二、非本市轄屬之公立機關、機構所屬志工

 
應備文件
◎新申請及原志願服務榮譽卡到期重新申請者:
1.請至台北市社會局志工登錄中心http://member.cv101.org.tw/線上申請。
2.申請本市志願服務運用單位系統帳號、密碼:單位承辦人線上填妥資料,經由電子信箱認證成功後取得帳號、密碼。
3.線上填妥相關資料、上傳紀錄冊影本即可。
 
◎志願服務榮譽卡遺失申請補發者,請將以下資料寄至臺北市志願服務推廣中心,並註明「臺北市志願服務推廣中心收」及申請類別:
1.志工一吋半身照片二張(一張黏貼;一張浮貼,背面請填寫姓名)。
2.切結書正本及相關佐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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