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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
10
獎勵表揚衛生福利志願服務志工
主旨:獎勵從事衛生福利志願服務志工,請符合資格之志工於2月28日前向本會提出申請

說明:
一、申請資格:
  從事衛生保健、社會福利或其他有關衛生福利業務之志願服務工作,符合衛生福利志願服務獎勵辦法第4條規定(志工服務時數計算起迄時間自90年1月22日起至105年12月31日期間之服務時數滿一千五百小時以上者105年12月31日前已領有內政業務獎勵、衛生福利志願服務獎勵者,不得重複領取第4條之獎勵,惟其服務時數,得合併採計。),領有志願服務紀錄冊且持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者(獎勵同等次徽章及得獎證書之頒授,以每人一次,每次以一種獎勵等次為限。)。

二、申請方式:
 (一)志工符合前條規定,得填具衛生福利申請獎勵事蹟表,106年2月28日前送志願服務運用單位。
 (二)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於106年3月31日前送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衛生局、社會局)辦理。不屬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志願服務運用單位,送衛生福利部辦理。
 (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受理前項申請後應審查並造冊,於106年4月30日前送衛生福利部辦理。

網址:請至以下網址下載表格並填寫繳回
http://www.dosw.gov.taipei/ct.asp?xItem=87715723&ctNode=74031&mp=107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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